领导干部试用期延长的规定

关于领导干部试用期延长的规定,根据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》的相关内容,以下是几个关键点:
1. 试用期长度 :领导干部的任职试用期为一年,从任免机关发出试用任职通知时开始计算。
2. 特殊情况下的延长 :
如果在试用期间因工伤、产假等特殊原因离岗超过半年,可以适当延长试用期。
对于女性在孕期、产假、哺乳期不在职的情况,试用期也应顺延至补足不在职的工作日进行考核。
如果被立案审查未结案,则待审查结束后按相关规定处理。
如果受到记大过以下处分且处分期未满,试用期应顺延至处分期满后考核。
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,也应按照相应规定执行。
3. 试用期结束 :
试用期满后,如果经考核不合格,可以免去试任职务,并通常按试用前的职级安排适当工作。
如果在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犯有严重错误,可以提前结束试用期,并按相关规定处理。
4. 备案手续 :
根据干部管理权限,需要办理备案手续的,应在发出试用任职通知前一个月办理备案手续。
请注意,以上信息基于2014年的规定,具体实施可能会有所变化。建议查阅最新的官方文件或咨询相关部门以获得最准确的信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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